(2017)皖0405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戈某甲与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甲,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96号原告:戈某甲,男,195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作兵,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戈某乙,系原告戈某甲次子,198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戈某甲与被告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戈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为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戈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志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