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宗琼与被告李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琼,李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18**民初693号原告:李宗琼,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李国钦,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李宗琼与被告李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宗琼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琼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琼撤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