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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典当公司诉陕西某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363号原告: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陕西某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