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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刑初9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经临县检察院批准,被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郝旭艳担任记录。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罪:2015年的秋天至2016年端午节后(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分三次分别在离石吕梁市人民医院门口与一个女的(身份不清)以3000元的价格共计购买11克冰毒。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霍某某(另案处理)让临县的一名男子(身份不清)将冰毒送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两人以900元的价格各购买5克冰毒。2016年8月23日临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时,现场在其住处查获疑似冰毒物二十六包,共计8.3657克。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其住处查获的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曹某某(已治处)10次,每次一小包,每小包0.2克,共2克。2.2015年农历11月至2016年8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李某(已治处)6次,每次一小包,共1.2克。3.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县三交镇东坡村桥头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已治处)0.1克冰毒。4.2016年农历2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已治���)一包冰毒0.2克。5.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A(已治处)一包冰毒,约0.2克。6.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樊某(已治处)一包冰毒0.2克。7.2016年清明节后的一天和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李B(已治处)两包冰毒0.4克。8.2016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已治处)一包冰毒0.2克。9.2016年农历三月份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临县三交镇西坡学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樊A(已治处)四包冰毒,0.8克。10.2016年农历正月至农历五月期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在其家里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B(已治处)一包冰毒,0.8克。11.2016年农历四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祥),被告人刘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C(已治处)一包冰毒,0.2克。容留吸毒罪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提供吸食工具,将与自己有毒品交易的霍某某、郝某容留在临县三交镇西坡村自己家里吸食冰毒。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霍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临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知是毒品,以牟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6.3克,抓获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3657克,合计贩卖毒品14.6657克,期间提供吸食毒品工具容留购买毒品者在自己家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我没有卖过曹某、张某、张A、樊某、樊A、张B、张B毒品,我和他们不认识,他们和我要的吃了,我不给,他们陷害我了。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贩卖毒品罪:2015年的秋天至2016年端午节后的(具体时间不祥)被告��刘某某分三次分别在离石吕梁市人民医院门口与一个女的(身份不清)以3000元的价格共计购买10克冰毒。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霍某某(另案处理)让临县的一名男子(身份不清)将冰毒送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两人以900元的价格各购买5克冰毒。2016年8月23日临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时,现场在其住处查获疑似冰毒物二十六包,共计8.3657克。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其住处查获的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曹某某(已治处)10次,每次一小包,每小包0.2克,共2克。2.2015年农历11月至2016年8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李C(已治处)6次,每次一小包,共1.2克。3.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临县三交镇东坡村桥头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已治处)0.1克冰毒。4.2016年农历2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已治处)一包冰毒0.2克。5.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A(已治处)一包冰毒,约0.2克。6.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樊某(已治处)一包冰毒0.2克。7.2016年清明节后的一天和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李某(已治处)两包冰毒0.4克。8.2016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已治处)一包冰毒0.2克。9.2016年农历三月份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在临县三交镇西坡学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樊A(已治处)四包冰毒,0.8克。10.2016年农历正月至农历五月期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在其家里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已治处)一包冰毒,0.8克。11.2016年农历四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祥),被告人刘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B(已治处)一包冰毒,0.2克。容留吸毒罪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提供吸食工具,将与自己有毒品交易的霍某某、郝某某容留在临县三交镇西坡村自己家里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刘某某到案方式为捉获。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刘某某家中扣押的与刘艮虎贩卖毒品有关的物品。3.贩卖毒品移交清单证实刘某某持有的冰毒疑似物共计重量8.3657克。4.前科劣迹查证表证实刘某某无前科。5.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的基本情况。6.郭某、林某、李C等人的户籍证明证实本人基本情况。7.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刘某某被关押时身体情况。8.取样笔录证实吕梁市公安局对刘某某家搜���出的毒品疑似物取样的情况。9.照片证实张某指认刘某某贩卖冰毒的地点和指认樊X租房的照片。10、临公行罚决字【2016】00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郭某在2015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2、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林某2016年以来,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并吸食,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3、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至2016年以来,李C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并吸食毒品,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4、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份至5月份,临县三交镇胡公村的张某同本村的张A、张B在张某家吸���冰毒三次,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5、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以来,吕朋晋在临县三交镇多次吸食毒品,经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6、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农历二月以来,郝某某在临县三交镇多次吸食毒品,经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7、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二月以来,辛某在临县三交镇西坡村自己家中多次吸食毒品,经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8、、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以来,樊某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自己吸食,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8、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于2016年3月至8月伙同三交镇西坡的樊某向三交镇西坡刘某某、霍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在樊某家吸食,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19、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于2016年农历正月至今两次向临县三交西坡刘某某购买冰毒约0.5克,然后自己吸食。且在其身上发现装冰毒的塑料袋两个,并对其尿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20、临公行罚决字【2016】00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8日,林家坪镇林家坪村的林1在自家的烂窑里吸食毒品,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呈阳性,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1、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期间,高某在临县三交镇西坡存霍某某家里以及自己家里二次吸食冰毒,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22、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三交镇曹家峁的曹1于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8月18日,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吸食,经尿样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呈阴性。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23、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以来,樊某在临县三交镇西坡村多次吸食毒品,经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呈阳性,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24、临公(三)行���字【2016】0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26日、7月11日,王1两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吸食,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25、临公(三)行罚字【2016】00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三交镇胡公村的张于2015年6月份至2016年6月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吸食,经对张A进行尿样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被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26、吕梁市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21日,李D在临县三交镇正街自己家里两次吸食冰毒,经毒品尿样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临县公安局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7、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张某外出不在家,案件不能顺利进行。28、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证明证实张X、李某、郝某某、张亮外出不在家。29、曹与刘某某的通话清单证实二人联系次数及时间。30、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写的薛与张B已治处属于打印错误。31、临县三交镇西坡村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妻子常年在外打工,和刘某某处于分居状态。32、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移送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二、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1、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13时10分至2016年8月23日14时20分办案民警对刘某某的身体、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了勘验检查。2、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和临县公安局三交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是卖给郭F和张某毒品的人。三、鉴定结论1.山西省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计量称量报告证实吸食毒品的郭某身上毒品疑似物0.2162g。2.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040号检验结果证实吸食毒品的郭某身上查获的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山西省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计量称量报告证实刘某某家中搜查的毒品疑似物共8.3657g。4.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140号检验结果证实对刘某某家中搜查的毒品疑似物进行取样后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又名林虎,老现,我从2015年开始在离石买毒品,在离石住院时认识的这个卖毒品的人���留下电话联系的买的,和这个人一共买了三次,通过霍某某买了一次。具体是2015年秋天在离石吕梁市人民医院门口与住院时认识的那个人以1200元的价格买的4克,2015年冬天,在离石人民医院与那人以900元的价格买的3克,2016年端午节后几天在吕梁市人民医院门口与那人以900元的价格买的3克,2016年农历7月,我在我家门口碰上霍某某,他问我要不要毒品,我说要了,他说联系的给我买,后来霍某某给我4克毒品,我给了他900元。民警在我家里搜的二十几小包,每包是0.2克,我自己吃了,我身上抽筋,平时睡不着,吃上冰毒了能睡着了,于是我就经常吃这东西。我没有卖过,是给其他人分过。分给他人时会给我钱,有时一包给我一百五、六,有时二百块钱,我脑神经不对,记不得谁和我分过,也记不得卖出多少。我买毒品的钱是子女给的生活费,我每天晚上睡觉时吃一���。第一次买的毒品回来以后一共分成十二小包,大部分我自己吸食了,其中有一小包三交镇正街的李D(绰号老狗)分了一半,给了我70元现金。我因为头部做过手术,我的记忆力差,我只记得给林家坪的一个后生卖过两次,每次都是200元的一包。还卖给当响工的郭某几次。还卖过李某两次、200元一包,卖过樊某100元的一包。我一年多卖了二十多包。我卖过郭某、李某、樊某各一次,每次一包0.2克。郭某是我在2016年正月里卖的,李某是在2016年农历5月卖的,樊某是在2016年农历7月份里卖的。都是现金交易,一包一百元,四、证人证言1.证人霍某某的证言,2015年秋天,我到刘某某家窜,去了之后有一个离石口音的人给刘某某送冰毒,这个男子拿出来我还看了一下,大约有6克,刘某某让我先出去,我就从他家走了。2016��8月21日,一个临县口音的男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冰毒,我说要了,我1800元向他买了10克冰毒。刘某某事先给我打电话让给他也送上5克,后来刘某某给了我900元,我和临县的这个男子买下10克冰毒之后,我给了刘某某5克。我是在刘某某家认识的这个临县人。2016年农历二、三月,我到刘某某家,刘某某拿出来一大包冰毒让我看质量好不好,我看了一下质量没问题是颗粒的,没有粉末,大约有20克左右。我在刘某某家见三交东坡村的张X、郭某吸毒来,当时就他们三人在。2017年7月我在刘某某家与刘某某也吸食过,吸的冰毒是刘某某的。我没有给刘某某钱。当时正吸着,郝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骑上摩托车和他到三交街里去,我告诉郝某某说是在刘某某家里了,郝某某就在刘某某家里找我去了,去了之后,我让郝某某在刘某某家院子里等我了,我与刘某某吸食了几��冰毒我就走了,郝某某是否与我们吸食,我记不清了。2、证人郭某的证言,2016年3月10日下午,我在三交下川坪桥靠医院的那头,碰上了三交西坡的刘某某,我就花了100元现金向他买了一小包(约0.1克)冰毒。3、证人林某证言,2016年五六月份,我去向候星买冰毒的时候,他没有,说给我向老现(刘某某)拿,我和他到了林虎(刘某某)家大门外,我在外面等着,侯星回去向林虎给我买的100元的一包。后来我在外面路上吸食了。4、证人李C的证言,我从2015年农历十一月开始一共向林虎(刘某某)购买冰毒六次,每次也都是100元的一包,没包重约0.1克,一共花了1200多元。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农历二月里,我一个人开上车到了西坡村老现家里,花150元钱与老现买���一小包冰毒,约0.3克。回到了我村张某家,我与张某、张A一起吸食来。5、证人吕朋晋的证言,2016年的一天,我用张亮的手机和刘某某电话联系的,在西坡学校门口碰见了刘某某,然后用张亮给了我的100元钱,向刘某某买的一小包冰毒,约0.1克重。6、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016年的一天,我和霍某某到了刘某某家,当时我在院子里等着了,霍某某先进去,过了一会霍某某叫我进去了,我进去的时候霍某某正和刘某某吸了,我也吸了几口。我和刘某某一共买过两三次,我每次去的时候都樊某相跟着,每次都是买的200元钱的一包(约0.2克),有时我出钱,有时樊某出钱,有时是我和樊某合伙出钱买。樊某、霍某某、刘某某家里都有冰壶了,到了谁家就用谁家的冰壶。7、证人辛某的证言,2016年清���节后,听人们说三交镇西坡村刘某某卖毒品,我就去了刘某某家里,向他提出买100元的,刘某某说,你来不常吃,不要我的钱。刘某某在他家火坑里(不烧火)掏出一包给了我,并说,这一包正常卖150元。我又掏的50元给他,他不要,只收了100元。我回家后家里没人了就偷着吃,有时,上厕所时吃。他卖给我的毒品是冰毒。具体多重不知道,反正是一小包。8、证人樊某的证言,2016年5月29日,三交镇西坡的张某到了我家大门外说让我和他一起去找刘某某买冰毒,他自己去了刘某某不卖给他。我就和张某去了刘某某家大门附近,然后张某用我的手机联系的刘某某拿出一小包冰毒,张某给了钱,我们就回来了。回来以后,张某就拿上那包冰毒走了说是要送人了,我也回去了。9、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五月底六月初,我告诉樊某,有人要一点冰毒了,咱再去买一包,我就和樊某相跟上到了刘某某家大门外,我给了樊某100元钱,樊某回去在刘某某家向刘某某买了100元的一小包,然后我们到了樊某家,又在樊某家西面的窑洞里面吸食了一部分,剩余的部分我说要给人了,我拿上走了。10、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在刘某某家与刘某某一起吸食过三次冰毒,又花一共500元向刘某某买了两包冰毒吸食了。第一次是在2016年正月里的一天下午,我去三交镇西坡村刘某某家串门,我去的时候看见刘某某家灶台上有吸食毒品的冰壶。刘某某拿起俩用打火机点着,然后自己吸食了几口,又给了我,我也吸食了几口,吸食罢以后我就走了。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过了2016年清明节的一天,我又去刘某某家串门,我去了以后,刘某某又把他的那吸食毒品工具拿出来,我们又一��吸食了一会,吸罢以后,我给了刘某某三百元现金买的他的一包冰毒,大概0.3克左右。我的以后在家里、地里多次放在锡纸上吸食了。还有一次是今年六月份,我又去了刘某某家,他又给我吸食了一次冰毒,我走的时候又花了二百元钱买的一小包,大概是0.2克左右。买下以后我又在地里干活的时候放在锡纸上多次吸食完。11、证人林1的证言,2016年7月5日我因为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以后,我出来的第二天,通过电话联系的过了三交下川坪桥在一家门口,向一个五十多岁的人花了50元现金买的一小包冰毒,然后回到家里在我家旧住房里面用锡纸烤的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过了一天我又一个人在我家旧住房吸食了。12、证人高尚斌的证言,2015年我开车出了车祸,2016年一直在家养病,在四月份的一天,我出来串是,碰���我村的侯星,闲告诉起来他说戏上两口毒品差疼,于是我就在他家吃了几口,感觉我的脖子差困了,侯星说我村的刘某某有冰毒了,我和他问的刘某某的电话。过了一两天,我给刘某某打电话,文他有没有冰毒,刚开始说没有,我又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说听外人说你有了么,你怎么说没拉了?后来他让我去了他家,给了我一小包,说是200元钱的,我给了他200元,回了我家,我用烟盒上的金纸纸,并冰毒放在上面,下面打火机烤上,吸了几口,感觉见恶心了,我就再没吃。13、证人曹某的证言,从2015年年底开始,我听人们说吸食冰毒以后,人有精神不瞌睡,因为我开大车经常熬夜,我就像三交镇西坡村的老现花了100元钱买的一小包。我和他共买了十次,每次都是100元的一包,一共买过10包。具体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2016年的1月29日、3月8日、年4月6日、4月9日、4月22日、6月12日、7月26日、7月31日、8月18日一共十次,共买10小包。14、证人王1的证言,2016年6月26日凌晨一点多,我在家里睡觉,我朋友薛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我家门口了,让我出来喝酒了我就出去了,出来后我坐着他开的速腾轿车和他一起到了三交镇烈士塔旁边的大桥上,他告诉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用我的手机打出去,并且叫我跟对方说“拿个东西”,我就拨通电话跟对方说“老头,拿点东西,我们在烈士塔旁边大桥上等着了”,过了十几分钟,那个人过来了,给了某一小包冰毒,某给了他一百块钱,然后我们开车到了沟门上昌盛旅馆,某开了一房间,我们进去后,就吸食起来。第二次是2016年7月11日,我在我们村刘东东家喝完酒后,和刘东东骑着他的踏板摩托到了三交西坡村医院旁边,我给上次买毒的那个人打电话���“拿点东西”,他拿过来给了我一小包,我给了他一百块钱。15、证人张A的证言,2015年农历六月至十月,我和樊X在三交他租住的房子里面一起吸食了五次冰毒,其中我买了两次,樊X买了三次,都是向三交镇西坡的刘某某买的。每次都是买200元的一包,每包大约有0.3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以牟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6.3克,捉获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3657克,合计贩卖毒品14.6657克,期间提供吸食毒品工具容留购买毒品者在自己家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辩称没有卖过曹某某、张某、张A、樊某、樊A、张A、张B,和他们并不认识,又辩称他们要的吃了没有给,遭到陷害,经审查,刘某某的辩解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辛乃平陪审员  高晓艳陪审员  郭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