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蔡根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根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914号申请人:蔡根义,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慧芳,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与矿工路交叉口卫东区商务中心*楼。负责人:马建功,任经理。申请人蔡根义与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蔡根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申请人医疗费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根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蔡根义医疗费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张遂保人民陪审员 李帅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雨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