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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鲁0982执1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阶段于2016年5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编号为新国用(2009)第0010号。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查封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98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巩 磊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振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