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0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7日因犯盗窃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新在汨罗市劳动北路某市场、汨罗市某局边南杂店盗窃桂圆、香烟等财物及现金,价值共计90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新骑三轮车来到被害人何某1位于汨罗市劳动北路某市场的水果摊,从围着的雨布钻入摊位,盗窃大件桂圆13件,每件26斤,小件桂圆21件,每件10斤。盗得桂圆后,用三轮车将桂圆运回其租住的旅社。经鉴定,被盗桂圆价值3340元。2、2017年3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新骑三轮车来到汨罗市某局,将门卫室被害人何某2经营的南杂店的卷闸门撬开,再撬开推拉门的玻璃钻入店内,盗窃被害人何某2放在柜台铁盒中的800元现金以及柜台中的17条香烟、100余包散烟。其中被告人李新送了2条红双喜香烟给其堂兄李某,以200元钱的价格售出一条软蓝芙蓉王。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95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新带领办案民警从其租住的旅馆内扣押14条香烟、123包散烟以及现金1371元,以上扣押物品均退还被害人何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1、何某2、何某3的陈述;被告人李新的供述;汨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汨罗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汨罗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汨罗市价格认证中心汨价认定函[2017]B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何某2出具的领条;被告人李新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赃物,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新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