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龚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587号原告:龚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蔡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区。原告龚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龚某与蔡某离婚。事实和理由:龚某与蔡某因感情不和,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蔡某于2011年3月以打工名义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未生育子女。2016年3月1日,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驳回了龚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一年��来蔡某还是杳无音信,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也无和好可能。蔡某未做答辩。龚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结婚证1份,拟证明龚某、蔡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1组,拟证明龚某、蔡某的身份信息;证据3.证明1份,拟证明蔡某离家已有6之久;证据4.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2016年龚某曾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与蔡某感情确已破裂。蔡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龚某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意见,本院对龚某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龚某与蔡某2009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3月,龚某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本院认为,龚某与蔡某经婚姻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龚某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蔡某离婚,离婚意愿较为强烈。蔡某在两次诉讼中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夫妻感情的漠视。同时,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龚某与蔡某继续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因此,可以认定龚某与蔡某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龚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龚某与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范正刚书记员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