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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恭祥与李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恭祥,李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43号原告侯恭祥,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云亮,男,50岁,住商丘市。原告侯恭祥诉被告李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侯恭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恭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