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玉安与吴桂香、黄井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安,吴桂香,黄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安。被执行人吴桂香。被执行人黄井民。申请执行人赵玉安与吴桂香、黄井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