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尹纪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尹纪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26号。负责人:XX禄,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纪军,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徐马庄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告尹纪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以被告尹纪军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权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