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崔国凯、孙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崔国凯,孙献华,闫流琴,闫爱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9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安方,系该社职工。被告崔国凯,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孙献华,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流琴,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爱青,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崔国凯、孙献华、闫流琴、闫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