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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3955号原告:阮某,男,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梁某,女,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阮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阮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柳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