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3955号原告:阮某,男,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梁某,女,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阮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阮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柳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