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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哲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哲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54号罪犯黄哲雄,男,1951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哲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核。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将黄哲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将黄哲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黄哲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哲雄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成绩均达90分以上。因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参加生产劳动。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260分,获表扬6次。2017年6月12日缴纳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哲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