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宪民、刘存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宪民,刘存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马宪民,男性,1954年2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刘存芹,女性,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马宪民与刘存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