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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法拘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四三与黄国庆、徐建、曹念军、刘伏财、湘阴县南湖洲镇七祥粮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法拘字第245号被拘留人曹念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四三与被执行人黄国庆、徐建、曹念军、刘伏财、湘阴县南湖洲镇七祥粮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曹念军已履行部分义务,剩余款项拖延拒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曹念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人  陈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蒯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