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法拘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四三与黄国庆、徐建、曹念军、刘伏财、湘阴县南湖洲镇七祥粮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法拘字第245号被拘留人曹念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四三与被执行人黄国庆、徐建、曹念军、刘伏财、湘阴县南湖洲镇七祥粮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曹念军已履行部分义务,剩余款项拖延拒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曹念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人 陈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蒯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