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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朝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朝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59号罪犯张朝彦,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二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二千四百七十一元六角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朝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和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分别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48号、(2012)宝刑二执字第392号和(2015)宝中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张朝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和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张朝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彦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9个。本院认为,罪犯张朝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