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9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酒后无故将某某娱乐KTV歌厅二楼“法拉利”包房内的电视、点歌器及手持麦克风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214元。在北票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刘某、徐某将其传唤至城关派出所时,被告人李某在城关派出所候问室内对看管的民警刘某、徐某等人随意踢踹,此后又对前来支援的的巡特警大队民警田某等人进行踢踹,造成民警徐某手部、腿部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孙某1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1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14元,并取得被害人孙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孙某1等人陈述、证人孙某2、张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锦秀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