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7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吕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吕剑,吕仲行,陈佳燕,徐杨凯,金梦超,诸暨振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846239904J。负责人:戴菊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剑,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吕仲行,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佳燕,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徐杨凯,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金梦超,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振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应镇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0230—2。法定代表人:徐杨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浙068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303日以(2016)浙0681民初2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吕剑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59幢1207号、二层203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剑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59幢1207号、二层203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