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喜仲与霍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仲,霍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253号之一原告:张喜仲,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霍巧娥(曾用名袁巧娥),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喜仲与被告霍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张喜仲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仲撤诉。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张喜仲负担。审 判 长 王 天 超审 判 员 禹���岩人民陪审员 付 玉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兴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