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黄康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华,黄康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514号原告:黄志华,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康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华诉被告黄康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志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 国 锋审判员 吴 阳审判员 林 丽 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师圆(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