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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新任与李永强、任瑞、缪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仁,李永强,任瑞,缪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884号之一原告:王新仁,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尚忠,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强,男,汉族,农民。被告:任瑞,女,汉族,农民。被告:缪娟文,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新仁与被告李永强、任瑞、缪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计1067.50元。审 判 长  朱 平人民陪审员  朱爱锦人民陪审员  赵永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