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新任与李永强、任瑞、缪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仁,李永强,任瑞,缪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884号之一原告:王新仁,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尚忠,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强,男,汉族,农民。被告:任瑞,女,汉族,农民。被告:缪娟文,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新仁与被告李永强、任瑞、缪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计1067.50元。审 判 长 朱 平人民陪审员 朱爱锦人民陪审员 赵永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