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玉平刘汉东与王悠叶天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玉平,刘汉东,叶天明,王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玉平,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汉东,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天明,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柳高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悠,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柳高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玉平、刘汉东因与被申请人叶天明、王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9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玉平、刘汉东申请再审称,根据银行的支付凭证及付款记录,证明再审申请人已归还被申请人部分借款,现在只欠被申请人24000元,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叶天明、王悠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出具了付款凭据及借条,再审申请人对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也予以认可,故原判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唐玉平曾于2014年10月30日向叶天明、王悠出具借条一张。在听证中,唐玉平提交的付款证据,均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本院认为,唐玉平虽举示向叶天明、王悠付款的证据,但其支付时间均在2015年7月1日向叶天明、王悠最后一次出具借条之前,该证据证明的还款事实及金额,在2015年7月1日唐玉平出具新的借条时,已经进行了结算,且在原审中,唐玉平对原判认定的尚欠借款本金亦予以认可,故唐玉平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唐玉平、刘汉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玉平、刘汉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龙抗妮审判员 张志兴审判员 杨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