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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7严海军与叶诗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海军,叶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严海军,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叶诗霞,女,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严海军与被执行人叶诗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严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3142.37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3097元。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予以程序终结,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叶诗霞名下位于昆山市××印象花园××楼××室房屋,申请执行人严海军经依法分配,执行到位185515.8元。申请执行人严海军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叶诗霞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叶诗霞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该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依法执行到位185515.8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严海军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