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艾立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艾立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921号原告:驻马店市艾立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7巷*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含宇,公司经理。原告驻马店市艾立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艾立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艾立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艾立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汝生审 判 员 邢 兴人民陪审员 许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