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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云南凤庆顺成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孙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凤庆顺成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孙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凤庆顺成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庆顺成纸制品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凤庆县。法定代表人杨顺,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念,男,生于1968年3月29日,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初中文化,代销商,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云南凤庆顺成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孙念未按期履行,权利人云南凤庆顺成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念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一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