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3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267号原告:冯某某,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车某某,男,约45岁,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