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树录与被执行人王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录,王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录,男。被执行人王保青,男。申请执行人杨树录与被执行人王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保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保青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983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