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陈利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陈利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07号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男,公司部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辉,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7988193210。法定代表人:兰定国,男。被告二:陈利勇,联系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陈利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贵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陈利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