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志义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义,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毛志义,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王虎,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毛志义与被执行人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虎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志义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虎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毛志义的意见,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梁 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