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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5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宪富、宋秋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富,宋秋言,石宗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93号之三申请人:孟宪富。被申请人:宋秋言。被申请人:石宗玲。原告孟宪富诉被告宋秋言、石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宪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孟宪富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S×××××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宗玲名下的车牌号为鲁S×××××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新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