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5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2004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炳纲,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646850-8。负责人:刘锦荣,社长。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1916号民事裁定及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定、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征地分配款743800元予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应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5619元、保全费423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款52911.50元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执行费9936.58元,本院已收取。本案尚余700746.5元未执行到位。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健辉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淑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