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文丽与洛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继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丽,洛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6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丽,女,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洛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9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被执行人:李继峰,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即王文丽申请执行洛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李继峰的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对李继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