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丽与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丽,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24号申请人:丁丽,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师敏,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丁丽与被申请人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70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师敏银行存款4013333.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