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贺方智、孙玉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方智,孙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贺方智,男。被执行人孙玉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方智与被执行人孙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无财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