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章谦、葛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谦,葛昶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协外认1号申请人:章谦,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云,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葛昶,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章谦与被申请人葛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申请人章谦申请称:请求人民法院承认新加坡共和国家事法庭离婚判决(案件编号:FC/D5428/2015),确认章谦与葛昶已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章谦与葛昶于2006年1月24日在安徽省安庆市登记结婚。因章谦在新加坡居留工作,2015年12月,葛昶向新加坡共和国家事法庭提起诉讼,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章谦离婚,章谦收到诉状及传票后出庭应诉。2016年3月29日,新加坡共和国家事法庭作出中间判决,解除葛昶与章谦之间的婚姻关系,后该中间判决因自做出之时起三个月内无人向法庭提出上述中间判决不应转为最终判令的充分理由而于2017年3月3日转为最终判令。为使该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章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新加坡共和国家事法庭离婚判决(案件编号:FC/D5428/2015),确认章谦与葛昶已解除婚姻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规定,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金 京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