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贺广峰与金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广峰,金庆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96号原告:贺广峰,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贺庄村居民,住。被告:金庆乐,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金村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广峰诉被告金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广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贺广峰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