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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贺广峰与金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广峰,金庆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96号原告:贺广峰,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贺庄村居民,住。被告:金庆乐,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金村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广峰诉被告金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广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贺广峰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