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4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存富与被执行人张润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富,张润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存富,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西社区南大街东风眼5栋10号,身份证号码:130804195906010712。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光,河北逸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润月,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御马街北六条二栋285号,身份证号码:1308041947111904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存富与被执行人张润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7)冀0804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04民初3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