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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启生与田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生,田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70号原告:许启生,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田文军,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启生与被告田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原告许启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