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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165号原告:林某1,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告:林某2,男,汉族,1956年1月3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某3,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某4,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被告:林某5,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被告林某3、被告林某4、被告林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74元,减半收取79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