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执字第9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敬华、江西佳利商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华,江西佳利商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陈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执字第9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敬华,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江西佳利商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湖东花园16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跃进,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敬华与被执行人江西佳利商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陈跃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信执字第9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佳利商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右侧的商品批发交易中心项目3-2幢1楼(1-2号)(建筑面积418.1㎡)的房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佳利商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右侧的商品批发交易中心项目3-2幢1楼(1-2号)(建筑面积418.1㎡)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