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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丁玉修与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修,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10号原告:丁玉修,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水城村西北三路北。法定代表人:冯金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修与被告青岛垚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