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秀敏与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敏,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500号原告:陈秀敏,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盛国,男,汉族,淄博临淄闻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临淄大道与一诺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吕胜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原告陈秀敏与被告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秀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