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虎生、王转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冀虎生,王转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冀虎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被执行人:王转籽,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虎生、王转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86250.73元,本案执行费1194元,诉讼费2100元。但被执行人冀虎生、王转籽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冀虎生、王转籽在银行账户存款89544.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紫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