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专尚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专尚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85号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余江)眼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3091109456。法定代表人李荣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来胜,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专尚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迎宾广场三座601室专尚眼镜,注册号440400000384075。法定代表人司徒向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专尚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由原告鹰潭万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伟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