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志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6刑申16号李志强:你对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鲁06刑终5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现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鲁06刑终5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改判申诉人无罪。申诉理由:1、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诉人李志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2、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草率维持,程序存在问题。3、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经复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一、二审相同。本院认为,你与李德禄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关于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认定你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与你父亲李德禄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撕打,后李德禄搂抱被害人倒地后,你用脚踢被害人并致其轻伤,这一事实不仅有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还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场的多名证人证言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佐。你的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你关于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草率维持,程序存在问题的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本案二审卷宗中,有审判人员于2016年12月19日对你和你父亲李德禄进行讯问的笔录,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你关于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并提交了冯晓光、李爱玲二人书写的情况说明,经查,此二人在公安侦查期间均有调查笔录在卷,且李爱玲证实自己当时不在案发现场,你提交的此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故此申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