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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健豪、龙星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健豪,龙星宏,安继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健豪(自报),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毕节市。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2012年10月15日、2016年7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星宏,男,1992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蓬溪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安继能,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毕节市。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安继能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可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安继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安继能伙同刘某(另案处理)来到永嘉县瓯北街道伺机盗窃。当日17时许,四人来到林垟南路与张堡东路交叉路口附近,由被告人成健豪窃取被害人杨某上衣口袋里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被告人龙星宏、安继能、刘某则在旁掩护。事后,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安继能以及刘某将销赃所得用于共同娱乐消费。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安继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林某、马某、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及说明、手机销售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前科查询材料、函、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以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安继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安继能能够自愿认罪,决定对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安继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成健豪、龙星宏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健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龙星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三、被告人安继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四、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64元,返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谷曼青人民陪审员  李云娟人民陪审员  陈衍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中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