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青青与被执行人徐红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青,徐红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138号申请人杨青青,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24岁,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红庆,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45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杨青青与徐红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6)苏0118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且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卜志良审 判 员 祁武林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