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民终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现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保玲,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奇,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相志,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依法查明,上诉人赵某1于二审期间(2017年6月1日)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冯 娟审判员 白 燕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