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国剑与刘大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剑,刘大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78号之一原告:曹国剑被告:刘大英原告曹国剑与被告刘大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曹国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剑以与被告刘大英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国剑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曹国剑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源: